科研教学
科研教学——Teaching and research——
科教制度

对外科研合作管理规定

2019.08.15

对外科研合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加强我院与国内外医院、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院学科建设内涵,加快人才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科研合作指我院科技人员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互换资料、人员交流及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等途径,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科学问题所进行的合作研究,包括我院作为委托方或被委托方两种科研合作形式。

第三条 我院大力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全方位、多渠道地寻求科技交流与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加快科研工作进展,扩大和提高我院学术影响力。

第四条 科教科是对外科研合作的主管部门,任何部门、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同外单位签署项目合作研究协议书。

第二章  开展对外合作研究的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应遵循平等互利、取长补短、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开展对外合作研究的条件:

1.开展的合作研究应有利于学术思想交流,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条件加快项目研究进度,有利于提高研究水平和促进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2.各类合作研究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在确保我方的论文发表、成果申报及效益转化等方面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3.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合作研究应遵守保密规定,合作双方应履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被委托方应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实验条件,能够弥补我院科研条件的不足,经费开支预算合理;

4.我院作为被委托方开展的合作项目必须保证任务目标明确、可行,我院有足够研究条件和实力,对我院学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并且对方能提供足够的合作研究经费。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七条 科教科对所申报的拟合作研究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拟开展的对外合作研究项目必须由合作方提供:项目申请书、合作研究协议书、伦理委员会审批意见、以及其它相关的书面材料,科教科对其进行审查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一步组织申请或签署正式合作研究协议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合作研究项目在研期间的管理同其它科研项目,科教科将定期督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的时间组织结题验收。如果双方的协议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教科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我院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条  本规定仅限于对外科研合作项目,不包括教学、人才等领域的各类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