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妇幼保健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2013.01.24(2011年修订)
为加强及规范医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制定的《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经费来源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经批准接受其它单位委托科研项目所拨的经费,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研究所拨的经费。
3.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助的科研经费。
4.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匹配经费)。
①有科研经费资助的立项课题(指令性项目)匹配经费:国家级课题按1:1.5匹配;省部级及厅重大课题按1:1.2匹配;厅市级1:1匹配;局级重大课题及青年人才课题按卫生局规定匹配。
②无科研经费资助的立项课题(指导性项目)匹配经费:省部级以上课题每项课题资助经费3万元;厅级重大课题每项课题资助经费2万元;厅市级课题每项课题资助经费1.5万元;局级课题每项课题资助经费1万元。
③与外单位合作、排名在前三名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课题资助经费1~2万元。
④院级课题每项课题资助经费0.5万元。
⑤重复立项,按其中最高匹配经费标准匹配。
⑥匹配经费按当年该项目实际下拨经费进行匹配。
⑦横向经费(除第③项外)以及捐助经费不匹配科研经费。
⑧上级各部门立项课题经费不足时,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科组织学术委员会论证并提出意见,提交院部批准后可追加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⑨医院制定的匹配经费比例如果低于下达课题任务的部门所要求的匹配比例,则按照下达课题任务的部门要求的匹配比例进行经费匹配。
5.有申报价值而需做预试验的课题,如果课题负责人难以解决预试验经费,可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和预试验可行性报告,交科教科,由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提交院部审批,预试验经费每项最 多不超过5000元。
二、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科研业务费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测试、计算、分析费、临床调研费、随访费用等。
②业务资料、查新检索费、论文版面费、专利费等。
③本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业务培训费、差旅费等。
④科研成果鉴定所需的费用。
2.实验材料费
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样本的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附:有关使用科研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或样本采集相关费用的管理程序:
① 当开展科研项目活动,需要使用科研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或样本采集相关费用时,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填写科研试剂申请表,交由医院科教科审核同意备案,当经费使用金额大于等于一万元必须由分管院长同意签字。
② 科研试剂申请表必须填写清楚申请试剂的货号(或批号),以保证医院试剂采购的正确性,以利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③课题负责人将医院科教科审核同意备案的科研试剂申请表交由医院药剂科或器械科进行采购。
④试剂采购发票从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
3.仪器设备购置费
①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②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需支付的材料费、配件费、加工费等。
③原则上不支持购买占科研总经费20%以上的仪器设备。
4.人员劳务费
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外聘人员费用、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20%。
5.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部分科研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按科研设计任务书中相应的额度)。
三、经费管理
1.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按科研经费的实际到帐额以及医院当年对该项目所需的匹配经费,由医院下发加盖财务科、科教科公章的《常州卫生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卡》,管理卡由课题负责人保管,凭记录本开支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科及科教科均设专帐管理。
2.按实际到帐经费的5%提取项目管理经费,以经费使用记录本的形式由科教科集中管理,主要用于提供科研场所的补贴、相关管理费用等。
3.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进行核算和监控,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科研经费。
4.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
5.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程序,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上应在科研设计任务书中预支项目额度应用范围内:
①课题研究的开支,如科研业务费、材料费、劳务费、协作费、学术交流费等报销票据,由课题负责人签字。
②将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的报销票据以及该课题的科研经费使用记录本到科教科审核签字,登记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③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报销,并在科研经费使用记录本上作使用记录及签字。
6.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填报《医学科研项目结题财务报告表》,经科教科、财务科审核后报立题部门。
7.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
8.科教科可以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课题组有责任如实汇报经费的支出情况,并接受专项审计。对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项目合同,影响医院声誉的;以及弄虚作假、将项目经费移作它用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经费。
9.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应委托本院的该课题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移交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卡。
四、结余经费
1.项目结题后(如需成果鉴定,则在完成鉴定后),所剩费用转入课题第一负责人专项经费中,用于课题的深入研究、新课题的预实验等其他科研费用。
2.中止、撤消的科研项目,根据与课题立题部门签订的科技合同或要求处置结余经费。
五、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往年所立课题,2010年仍有经费下达的,所下达部分的经费按本办法实行。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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