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妇幼保健院职工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13.01.24(2011年修订)
为实施“科教兴院”的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医院职工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学术活动范围
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药学会等及其专业学会、协会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
2.以上学会、协会的江苏分会(含华东地区)以及常州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卫生部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江苏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常州市卫生局批准公布的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
4.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等各学术团体举行的委员会、理事会会议;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具有正式刊号)举行的编委会会议。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
6.本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二、参加学术活动条件
1.凡被上述学术活动录用交流论文的第一作者。
2.高级职称人员以参加学术会议为主,每年可参加不超过1次的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中初级职称人员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为主,中级职称人员每年可参加1次省级学术会议,或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初级人员以参加常州市的学术活动为主,或可参加1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未定级的初级卫技人员原则上只安排院内学术活动。
3.各级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主委以及省级以上杂志编委等,不列入学术活动限定的次数。
4.各种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有专项培养经费,费用由专项经费支出,不列入学术活动限定的次数。
5.会议录用论文与其承担的科研课题有关,学术活动费用由该课题的科研经费上支出,但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不列入学术活动限定的次数。
6.离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外出学术活动。
三、参加学术活动审批程序
1.各级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凭学术活动通知单,由科主任同意签署意见后,最迟必须于活动报到前一周交科教科,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审核后交科教科,由科教科与分管院长讨论确定。
2.科教科对讨论确定的学术活动进行登记,登记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费用等,出具参加学术活动的假期单交所在科室作考勤,对科主任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则必须到医务处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医务处及时了解科主任去向,合理安排医疗工作。
3.学术活动结束后,参会人员应按时返回。科室必须安排参会人员向科内传达学术活动情况或在院内作学术报告会,传达后科主任方可签字办理报销有关费用,会议材料必须交科室供科内人员共同学习。
4.费用报销到财务科领取出差报销单,将各种票据整理粘贴后,先由科主任签字,然后凭《学习心得》到科教科签字,再由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会议费用报销以会议通知单上的费用为准。各种费用报销严格按院财务规定办理,学术活动费用列入科室支出范围(除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支出外)。
5.原则上省外学术活动一个科室只安排1人,省内学术活动1个科室可安排1-2人,市内组织的省级以上学术活动可参加3~4人,在常州周边地区举行的省市年会以及我院主办、承办的学术活动可适当增加人员,但参加必须事先申请审批。正副科主任不能同时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总之,安排学术活动以不影响日常工作为前提。
6.为防止药品、器械等企业及经销公司的商业贿赂,不允许医务人员参加相关企业、公司以资助学术活动为名、实质以推销药械为目的的学术活动。
7.医务人员赴市外参加学术活动,虽然利用业余时间而且自行解决费用,也必须进入学术活动审批程序,可不列入学术活动限定的次数。
8.医院不主张职工开私驾车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由此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及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均自行解决。
9.医院鼓励我院职工规范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要求全院在职卫技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二十次以上的院内学术活动以及医院开设的远程教育讲座。不能完成以上指标的职工,医院对该职工下一年度的院外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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