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妇幼保健院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2013.01.24(2011年修订)
自医院制订职工教育管理办法以来,对推动医院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医院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建设现代化的医院更要有一批高素质、高学历层次的人才队伍,因此,为了加强我院的人才培养,规范对职工教育的管理,经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重新修订职工教育管理办法如下:
一、在职研究生教育
我院将积极支持和鼓励在职职工报考各种形式的在职研究生学习,通过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形式,大幅度提高研究生在我院职工中的比例。
⒈报考条件和方法
⑴大学本科毕业满三年(到入学时)可报考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满二年(到入学时)或由本院送出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后(到入学时)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⑵政治思想、医德医风、工作表现好,局以上各种考试合格。因违纪违规或严重差错事故经院部作出处理意见的人员,一年内不予报考。
⑶报考专业必须对口。
⑷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科教科经院领导讨论决定。
⑸为提高考试成绩及录取率,考前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复习假期(报考临床型及在职研究生无复习假),集中休假还是分次休假,根据科室工作状况而定。考试期间为公假。
⑹在职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课题需要离开医院,必须个人申请,科室安排协调,科主任签字后报科教科经院领导讨论决定后备案。时间在3~6个月,原则上同一时间只能安排一人。
⒉学习费用的承担与学习期间的待遇
⑴在职研究生的学习费用(单指学费)由医院承担。学习费用均先由个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后予以报销。
⑵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医院承担全额工资,在本院做课题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⑶在外做研究生课题期间,医院除承担全额工资外,不给予另外特殊补贴。
⑷报销差旅费一次。在职博士生学习在外做研究生课题期间,医院给予50%的平均奖补贴。
⑸取得研究生学位证书,在读期间有学位导师费的研究生,予学位导师费补贴8000元整。
⒊奖惩及制约措施
⑴学习期间表现突出,并获优秀研究生、标兵等荣誉,医院将比照年度嘉奖给予发放奖金。
⑵学习期间不遵守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处分,学习费用将不予报销。
⑶研究生学习结束回院必须服从医院的安排,毕业回院服务不得少于5年,在5年内因自身原因要求调离必须承担学习期间医院所承担的学习费用、工资及待遇,按服务年数折算。由于人员无计划调动,影响医院及科室人才培养,因此需支付医院人才培养延缓费5万元。
⑷研究生毕业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人事科保管,待服务期满后交给本人。
二、在职成人学历教育
本范围指函授、夜大、自学考试、业余等各种形式的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的成人学历教育。
⒈业余学历教育
业余学历教育包括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现在报考业余成人学历教育基本上只需要本人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即可报名,无需单位同意介绍信,而且有许多新职工在进入单位前已经参加了业余成人教育的学习,因此医院对业余成人学历教育只作原则性规定,参加业余学历教育必须到科教科登记备案。
(1)学习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当工作与学习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科室的安排。
(2)医院只承担1997年前(不含1997年)参加本院工作的职工提高一个学历层次的学费。
(3)成教学历的提高、所学专业的改变不作为调动工作的依据。
2.护理大专升本科成人学历教育
本范围指护理人员参加业余(包括函授、夜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专升本成人学习教育。
(一)业余学历教育
⑴进入单位工作前已入学者必须报护理部登记、科教科备案。
⑵入学考试前无复习假,入学考试及学习期间的考试当天为公假(遇节假日考试不再安排调休)。
⑶学习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当工作与学习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科室及护理部的安排。
⑷函授学习面授期间,必须将本人的调休、工休假抵冲,不足部分按事假处理。
⑸医院只承担1997年前(不含1997年)参加本院工作的职工提高一个学历层次的学费。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经护理部同意,并进行登记,进入本单位工作前已参加学习者必须到护理部登记,以便加强管理,掌握护理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情况。
⑵学习利用业余时间。技能考试当天为公假,考前辅导必须用调休或工休假抵冲,不足部分按事假处理。
⑶医院只承担1997年前(不含1997年)参加本院工作的职工提高一个学历层次的学费以及赴外地参加毕业技能考试的考务费、车旅费和住宿费。
所有学习完成后个人应将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交医院人事科进行学历的确认登记,以便及时掌握职工的学历变化情况。
三、进修学习
⒈进修学习根据专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由各科室有计划地安排,必须在每年5月、1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修学习计划报科教科,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科教科协助联系落实。人才培养工程对象和因医院发展需要而外派进修学习人员除外。
⒉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请假需经进修单位批准,如时间较长,必须请示本单位同意。保证圆满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为促进专科的技术进步和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⒊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要求和时间进行,不得随意调整进修内容及延长或缩短进修时间,如确需调整,应向科室及科教科提出并与对方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⒋在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或继教培训班等短期学习活动。
⒌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享受全院平均奖,学习期间的所有补贴费用按我院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⒍进修期间的加班,应在进修期间通过调休解决。
⒎出国(出境)进修:
⑴原则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员方可联系出国进修学习。
⑵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及医务科同意,报科教科由院领导讨论决定。
⑶进修学习费用原则上由邀请方承担,医院承担往返路费及部分生活费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1.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均应参加卫生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分。每年考核一次,五年为一周期,继续教育学分作为晋升职称及执业再注册的依据之一。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护理专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中级以上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10学分。
3.具有护师以上(含护师)职称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5学分;具有护师(助产师)职称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主管护师职称以上护理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5学分。
4.具有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个学分,任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5.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续聘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医师、护士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的学分标准及其它相关事宜详见《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6.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技人员在任期内要按市继教委的有关规定,修完相应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学分。
7.参加国家级、省级继教学习,以及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等所获得的学分证明,在每年进行的继续教育的考核中,必须按获得的学分登记同时将学分证明(或复印件)随考核表一起交科教科,以便学分统计。
8.奖惩条例:
凡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未完成学习任务者按以下条例扣奖:
①大、中专毕业定级定职考试(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不合格,不具备执业资格扣除奖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作待岗、转岗或解聘处理。
②大、中专毕业“三基本”统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第二阶段考试)不合格,扣奖6个月,在补考未合格前一切外出培养、学习推迟考虑。
③推荐参加各类学习,成绩不合格不予报销学费,已预付的从奖金中扣回。
④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不达标者,扣年终奖200元。
五、其它:
1.以往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报销学费的,可凭毕业证、学费收据,按规定一次性予以补报(车旅费等其它费用不再补报)。
2.已报销过学费或已享受奖励的,不再重复报销与奖励。
3.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所必须具备的外语考试费及计算机考试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进行的职工教育仍按原规定实行。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2011年1月